聚鼎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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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民间借贷,难免有纠纷发生,催债也无可厚非。但如果催债造成了不法侵害,甚至酿成严重后果,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因非法催债而获罪。
朱某、潘某二人是广东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分公司的催收员,在开展网贷催债业务中,有时候因贷款人更换电话,联系不上贷款人是件十分苦恼的事。一次在一个微信群里,朱某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默”(已另案处理)的神秘人物并加了好友。这个好友有些“神通”,只要提供一些当事人信息,基本上可以搞定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从职业规范来说,私自做这种交易是违法的,朱某也深知。但为了提升业绩增加收益,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与“默”做起交易来。通过向“默”提供催债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默”就能如约为他获取到催债对象的电话号码。
2023年间,朱某将催收平台中的14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默”,购买到10000余条贷款人及亲友的电话号码用于催收贷款。在同一公司工作的潘某也有样学样,由“默”非法获取到15000余条对应的电话号码。有了贷款人的电话号码,朱某、潘某不是依法文明催债,而是利用掌握的贷款人及其亲友的电话号码,株连式电话催债,还向贷款人邮寄带有恐吓性的催债信件,严重影响了贷款人的正常生活。
尽管朱某、潘某变换着电话和手法催债,自以为不会出什么事,却没料到不堪侵害的贷款人会报警求助。侦查机关顺藤摸瓜,让他们从“幕后”现身“前台”。法网恢恢,因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2025年1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朱某、潘某提起公诉。1月26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朱某、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利用他人信息非法获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在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要树牢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切记不要随意提供、分享、暴露个人信息。